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晚間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通訊監察不可使用以監察設備一律監錄,再以人力聽取其內容方式。也就是限定監聽執行方式須爲同步監聽。
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明定,應檢附相關文件,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爲不能成功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此外,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爲限,且非同一案件通訊監察聲請書應爲另案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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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委會也初審通過,一般犯罪通訊監察書聲請、核發、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保管、使用、銷燬,應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由高院另立卷宗保管以備查覈。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執行通保法而有法官法規定法官評鑑情事者,應移送個案評鑑。
司委會初審通過,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時,偶然發現另案犯罪資料,不得作爲另案刑事程序證據,並依規定予以銷燬。
此外,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可作爲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違反規定進行監聽行爲所取得內容或衍生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采爲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規定銷燬。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聲請不合法定程序、不備理由、執行機關應在執行監聽期間10天內,說明監聽行爲進行情形,及有沒有繼續執行監聽需要;執行監聽期間至少做成3次以上報告書陳報條文。
不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黨團協商;另外,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送黨團協商。1021219